v.26 z;4y94 複本 3
採訪撰文|PS. 黃觀

未命名 1 01
未命名 1 02
未命名 1 03
未命名 1 04
未命名 1 06
未命名 1 05
【觀點】從「山胞」到「原住民族」
從「山胞」、「原住民」到「原住民族」,這段正名的漫長歷程代表政府從個人福利補貼,轉向承認土地固有主人的集體自決權。長期以來,政策將原權窄化為醫療與教育等福利保障;然而原住民族追求的是具備政治自治與土地主權的「民族」地位。離開「弱勢需要幫助」的視角,正視民族地位該有的對等主權與主體定位,國家的格局方能真正建立。
v0l.26 跨頁 71
【觀點】「一人一票」與傳統部落倫理
用現代「數人頭、少數服從多數」選制套用部落,破壞了長老與家族商討的傳統治理方式;現行原民立委3+3選舉制度,也讓阿美、泰雅等大族佔據聲量,導致小族遭遇邊緣化。借鏡紐西蘭經驗,國會設毛利專屬席次,部落內部尊重長老(Kaumātua)的協商與否決權。臺灣推動部落自治應思考兼顧現代民主與部落倫理,打破單一投票思維,建構融入傳統長老諮議機制的治理模式。
v0l.26 跨頁 72
【觀點】《原基法》架空,山林傳統成原罪
族人順應傳統入山採集、狩獵,往往直接面臨刑事追訴。司法體系常有架空保障原權的《原基法》,將其降級為宣示性質,使其凌駕於其他法律的特別法位階形同虛設。對照美國經驗,聯邦政府承認印第安部落擁有固有主權,將保留區事務交由獨立的部落法院管轄。臺灣若要實現山林解罪,應在特別法寫入傳統行為的「免責條款」,並可參考國民法官制度,引入長老參審制,讓習慣法獲得實質司法地位。
【觀點】廢除計畫核銷,建立專屬自治基金
「逐案申請、核銷報帳」的模式,使部落與行政體系形成從屬關係。競賽式提案及績效評比制度,利於資源充足的觀光熱區,拉大與深山小族間的資源差距。臺灣推動財政自主,可參照美國《638合約》將聯邦預算撥入部落專戶的經驗,考量立法賦予各族「民族議會」特別公法人身分,建立由國家常態劃撥與自然資源、碳權分潤組成的專屬基金,擺脫對計畫的依賴。
【觀點】推動「母語經濟學」,給青年返鄉生計尊嚴
「叫年輕人回來,他要幹嘛?」道破返鄉無以為生的困境。現行族語推廣多為專案聘用或按時計酬,寒暑假面臨無薪可領,文化補助難成就在地產業。解方在於思考推動「母語經濟學」,將傳承融入日常生計,如族語教師專職專聘並比照正規師資、開發數位文創、將山林導覽與生態維護優先特許給通過母語認證的在地青年等,正如加拿大克里族將母語教育轉為當地最大就業引擎。
v0l.26 跨頁 73

【觀點】跳脫席次迷思,原民政黨的體制外突圍
複製主流政黨選戰模式,原民政黨難逃泡沫化命運。跳脫席次爭奪思維,將政黨做為過渡工具――化為法律智庫推動憲法訴訟、擔任議會代理人促成簽署對等條約,並作為經濟孵化器,協助部落成立合作社與信託機制。從體制外累積自決力量,方能真正突圍。
未命名 1 07
返回頂端